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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 已有 253 人浏览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9年5月16日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有效防止和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不适用本细…

    2019-11-13 查看详情信息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已有 539 人浏览

    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则7章48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

    2019-08-30 查看详情信息